朱可律师
朱可律师
四川-泸州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李某某、周某某1、周某某2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

发布者:朱可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31日 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采信的其他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古蔺县桂花乡人民政府在2018622日更名为某某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某某镇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责任的比例应如何划分;3.是否应当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周子会的赔偿。

关于被上诉人某某镇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认为周子会与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议了雇佣关系,为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死亡,应由某某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某某镇人民政府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与周子会是为谁提供劳务相关,本案中,周子会系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安排该村六组组长周某4组织参加旧房拆除,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也是根据桂府发(201732号文件精神,组织拆除原审被告古某某家旧房,按2500户包干补助到村作为工程经费,古某某不再享受拆旧复垦补助资金。虽然某某镇人民政府颁布了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复垦实施方案,但由于拆除旧房的组织者系某某村委会,拆除旧房的经费也由某某村委会统筹安排使用,故原审判决确认周子会系向某某村委会提供劳务,与某某村委会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当。周子会并不是向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所以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某某村委会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本院认为,周子会在某某村委会组织的拆除旧房的过程中受伤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本案中,周子会等人受某某村委会安排的村六组组长周某4组织参加旧房拆除,在拆除过程中采用挖墙脚的方式施工,并且经在场人劝阻后仍采用这一危险方式拆除旧房,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某某村委会安排周某4组织年龄较大的人员进行施工,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判决综合本案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某某村委会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应当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本案的赔偿金额问题,上诉人认为周子会不是以农业收入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结合本案也是在工地上提供劳务时受伤致死,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上诉人的损失。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仅提交了珠海市洁祥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证明,仅证明周子会于20173月至8月期间,在该公司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周子会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周子会虽然是在为某某村委会提供劳务时受伤死亡,但某某村委会雇佣其提供劳务并不是一个长期稳定的工作,原审判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周子会死亡的各项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2元,由上诉人李某某周某某周某某2周某3周某4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余 琦

员  赵 娜

员  刘 颖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云双

员  梁亚秋


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9-2019.6实习、执业于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古蔺)专职律师2019.6-202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520********9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