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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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诉龙某某、龙(二)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

发布者:朱可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5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小)  6周岁  法定代理人:罗某

被告:龙某某 龙(二)

案由:返还不当得利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应得继承款项共计96000元,并支付自201773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原告龙(小)系被告龙(二)兄弟龙(一)之子,龙(一)于201616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原告龙(小)与祖母罗某某对龙(一)的赔偿款进行了分割,2017514日罗某某病逝后留下一笔存款共计25万元。后在被告龙某某及亲朋的主持下,被告龙(二)与原告龙(小)约定对该笔款项进行分割;被告龙(二)继承14万元,原告龙(小)继承11万元,由被告龙某某、被告龙(二)及案外人罗某某负责转账。在转账时,对于原告龙(小)应得11万元的部分,被告龙某某提出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给了其银行卡号,要求龙(二)先将该11万转入自己的账户内,然后自己再将钱转入罗某所给的银行卡号内。龙(二)将11万元转入被告龙某某的账户以后,被告龙某某于2018123日,2018515日共计两次转入罗某账户14000元,剩余的96000元至今一直未转给罗某,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多次向二被告催索此款无果,故诉之。

 

本案争议焦点:1.二被告应不应当对原告支付96000元的款项。

 

2. 若应当支付,该支付多少费用。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龙(一)的亲生子,因龙(一)之母因病逝世以前,龙(一)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对于其母罗某某死后的财产就应当由龙(一)之子原告龙(小)代为继承,而原告龙(小)之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当然享有对龙(小)相应的法定民事权利,对该笔款项的收取,应当由法定代理人罗某进行,但而被告在协商约定分割财产以后,在转移款项时,被告龙某某却谎称受到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的委托代为收取款项。结果其在收取以后,因为各种理由拒不向原告法定代理人转入款项。在这个事实当中,被告龙某某就已经是侵犯了原告龙(小)的财产权,所以当对原告龙(小)承担该笔款项的返还责任。而被告龙(二)在于龙某某以及案外人罗某某在对财产进行转移时,没有对被告龙某某表明自己的委托事项真伪进行核实,擅自就将本属于原告龙(小)的财产转入到了被告龙某某的银行卡中,最终导致案发,固应当承担没有起到审慎义务的过错责任。

    对于本案是否应该足额偿还款项的问题,被告龙某某在庭审中首先认可了自身应当承担返还该笔款项的责任,但由于之前帮助过原告法定代理人罗某办理其夫龙(一)交通事故索赔程序的相关事项,所以其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但原告法定代理人辩称自己当初在办理索赔事项之时,全程陪同龙(一),并支付了所有产生的费用,所以坚决不同意扣除。

 

法院裁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对于应不应当在本案中扣除被告所主张的费用,法庭采取居中调解的方式,在双方共同认可的前提下达成以下方案:1.原告撤销对被告龙(二)的起诉,因被告龙某某愿自行承担所有的款项返还义务。2.针对于本案的返还款数额,由于被告龙某某已经于2018123日,2018515日共计转入了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账户共计14000元,所以被告龙某某在20181130日前再支付原告龙(小)应得继承款项85000元,如果被告龙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可按90000元申请执行。


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9-2019.6实习、执业于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古蔺)专职律师2019.6-202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520********9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