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概况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周 XX,男,2018 年入职,在 XX 汽车厂区从事物流岗位工作 代理律师:石俊涛、孟文涵(河南金谋郑州律所) 第一被申请人(签约人力公司):XX 外包服务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实际用工车企,化名):XX 汽车座舱制造公司 审理机构:郑州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纠纷 案件背景 周 XX 自 2018 年 3 月入职,日常在 XX 汽车厂区上班,劳动合同与 XX 外包服务公司签订,社保由 XX 外包服务公司缴纳,但全部工作安排、考勤、现场管理均由 XX 汽车直接管控。 2026 年 4 月,XX 汽车以订单不足为由通知周 XX 停工待岗;同年 5 月下旬,厂区禁止周 XX 进入工作场地,6 月 4 日才出具书面待岗告知书。停工期间企业发放工资远低于正常薪资标准,且未安排替代工作、未明确复工时间。 周 XX 多次就待岗、工资问题向两家公司提出异议均无答复,于 2026 年 6 月 8 日书面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三项仲裁请求: 支付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7 日拖欠工资 13314.32 元; 支付历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16135.11 元; 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2145.37 元。 二、双方答辩意见 XX 外包服务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答辩 工资已足额发放,不存在拖欠; 已统一安排年休假,无需额外支付年假工资; 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企业无需承担经济补偿。 XX 汽车(第二被申请人)答辩 劳动合同仅与 XX 外包服务公司签署,社保亦由 XX 外包服务公司缴纳,相关劳动争议责任应由人力外包公司独自承担; 企业因经营困难整体停产,已将停工事宜告知 XX 外包服务公司,自身无责。同时主张双方属于业务外包关系,并非用工主体。 三、律师办案经过 (一)梳理事实,固定全套关键证据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 8 年用工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核心证据: 钉钉考勤截图、厂区工作群记录,证明 XX 汽车直接进行考勤、排班、日常工作管理; 银行工资流水,核算停工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停工期间实发工资金额; 业务服务协议、管理费结算材料,证实车企按人头每月向 XX 外包服务公司支付固定管理费,并非按项目工作量结算; 待岗通知、厂区禁止入场相关沟通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社保缴纳记录、历年出勤休假记录,核算劳动者法定应休年假天数。 (二)锁定本案核心争议:区分真外包与假派遣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两家企业以《业务外包协议》规避用工责任,互相推诿。律师明确核心代理思路: 从管理模式区分法律关系:劳务外包核心是发包单位不直接管控员工;劳务派遣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者。本案劳动者全程受 XX 汽车考勤、派工、现场管控,完全符合派遣用工特征。 从结算方式佐证:车企按月按人头向 XX 外包服务公司支付每人固定管理费,而非按项目成果结算,是典型劳务派遣结算模式。 援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动者,按劳务派遣处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企业单方待岗行为论证: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停工具备合理性,长期不提供劳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三)精准核算各项主张金额,规范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结合工资流水、休假记录逐项核算诉求金额,修正当事人自行估算的工资、年假差额,形成严谨仲裁请求计算明细,于 2026 年 6 月 11 日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 6 月 15 日正式受理。 2026 年 7 月 8 日案件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全部到庭,仲裁庭组织举证、质证、辩论,调解阶段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四、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实 用工管理事实:周 XX 劳动合同虽与 XX 外包服务公司签订,但长期在 XX 汽车厂区工作,纳入车企钉钉考勤体系,由车企员工直接安排工作、管理日常劳动;车企按月向 XX 外包服务公司按人头支付管理费,虽名为外包,无证据证明 XX 外包服务公司独立管理员工,属于假外包、真派遣。 停工工资发放事实:2026 年 4-5 月企业仅发放两千余元薪资,远低于劳动者月均实发工资 6284.11 元,企业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条佐证足额发放,仲裁委参照停工前平均工资核算工资差额。 年休假事实:劳动者 2024、2025 年度各应休年假 10 天,2026 年折算应休 4 天,企业已安排休假天数不足以覆盖法定年假,存在应休未休情形。 被迫解除事实:两家企业无法举证停工停产具备客观必要性,单方面长期停止安排工作、封锁 XX 汽车厂区工作场地,未明确复工期限、未补发足额工资,劳动者多次沟通无果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社保基数争议认定:仲裁委释明,社保缴费基数偏低、部分月份欠缴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范畴,不作为本案经济补偿依据,但企业不提供劳动条件事实成立,不影响补偿金主张。 五、仲裁裁决结果 郑州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裁决,全部支持劳动者核心诉求,裁决如下: XX 外包服务公司向周 XX 支付 2026 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7 日工资差额 8181.69 元; XX 外包服务公司支付 2024 至 2026 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2016.89 元; XX 外包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62145.37 元; XX 汽车座舱制造公司对上述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家公司合计应付总额 72343.95 元,裁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案件普法总结 警惕假外包真派遣用工套路 企业仅签署外包协议不能免除用工责任,若实际用工单位直接考勤、派工、管理员工,按人头结算费用,会被认定劳务派遣,XX 外包类人力公司与 XX 汽车这类实际用工企业连带承担工资、补偿、年假工资等全部用工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单方长期待岗,劳动者可被迫解除要补偿金 用人单位无充分证据证明停工停产具备合理性,单方面停止提供劳动条件、不足额发放停工工资,劳动者有权书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 N 倍经济补偿金。 工资、考勤、休假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完整工资条、考勤休假记录,仲裁机构可采信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按照劳动者平均薪资标准核算各类差额。 维权技巧 劳动者遇到 XX 外包人力公司与 XX 汽车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时,仲裁阶段一并列为被申请人,主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最大程度保障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合法权益。
石俊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