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背景与经过
本案当事人赵 XX,2018 年 3 月入职人力外包 A 公司(化名),岗位为注塑班组长,实际长期在本地车企制造 B 公司(化名)厂区工作。双方后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社保由 A 公司缴纳,但社保长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基数申报,远低于赵 XX 实际月收入。
2026 年车企 B 公司称订单缩减、生产线停产,通知赵 XX 待岗。自 2026 年 5 月 9 日后,企业直接限制赵 XX 进入厂区,多次沟通诉求均无回应,6 月 4 日企业才出具书面待岗告知书。因企业单方面停止提供劳动条件、5 月工资未足额发放,2026 年 6 月 8 日,赵 XX 无奈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维权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人力外包 A 公司主张员工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补偿,工资、加班费、年假待遇均已结清;车企 B 公司则以双方仅为外包合作、无直接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两家企业相互推诿,赵 XX 维权无门,随即委托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石俊涛律师、孟文涵实习律师全程代理劳动仲裁。
二、律师办案全流程代理工作
(一)接收委托,梳理案件核心诉求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事实,结合当事人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待岗通知、沟通记录等证据,确定四项仲裁请求:
裁决两家企业连带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补足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7 日拖欠工资差额;
支付历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支付累计未调休休息日、延时加班工资。
(二)指导当事人固定完整证据链,直击 “假外包真派遣” 关键事实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两家企业以《业务外包协议》规避用工责任,若仅起诉签约的人力外包公司,实际用工车企将逃脱法律责任。律师针对性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核心证据:
钉钉考勤截图、企业内部管理群记录:证明赵 XX 全部考勤、排班、请假审批均由车企 B 公司直接管理;
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实际由车企 B 公司按月发放;
业务联系函、待岗告知书:证实停工、限制进厂均由车企发起安排;
调休统计邮件、工时记录:留存 82.5 小时未调休加班凭证;
工资流水核算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精准计算经济补偿、加班费、年假工资标准。
同时律师梳理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企业以承揽、外包名义,实际按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劳动者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处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车企按人头向人力公司每月支付固定管理费、直接管控员工劳动全过程,完全符合 “假外包、真派遣” 认定标准。
(三)起草仲裁文书,精准计算各项赔偿金额
代理律师根据当事人月均工资 8307.95 元,逐项核算各项主张金额,规范撰写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代理意见,厘清用工主体责任划分,明确两家企业连带清偿责任。2026 年 6 月 11 日正式向郑州经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立案材料,仲裁委于 6 月 15 日受理该案。
(四)庭审交锋,逐条驳斥两家企业抗辩意见
2026 年 7 月 8 日本案开庭,两家企业分别提出抗辩,代理律师逐一反驳:
针对 A 公司 “员工主动离职,无需补偿”:企业无合法依据单方安排长期待岗、关闭工作场所、未足额发放停工工资,拒不提供劳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劳动者被迫解除情形,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针对 A 公司 “工资、加班费、年假已全部结清”:企业无法提供工资条、完整考勤、已安排调休、年假休息凭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仲裁委应采信劳动者提交的工时、工资证据;
针对车企 B 公司 “外包关系、无用工责任”:双方合同名为外包,实质车企直接考勤、安排工作、按人头结算费用,属于典型假外包真派遣,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必须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企业停工合理性抗辩:两公司对停工范围说法矛盾,且无法举证停工必要性、复工期限、替代性工作安排,单方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存在明显过错。
庭审中仲裁庭组织调解,但双方分歧巨大,调解失败,仲裁庭依法当庭完成审理。
三、仲裁裁决最终结果
2026 年 7 月 24 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两企业属于假外包、真劳务派遣,人力外包 A 公司为用人单位、车企 B 公司为用工单位,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裁决事项如下:
人力外包 A 公司支付赵 XX2026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7 日工资差额 5268.99 元;
支付 2024 至 2026 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1527.9 元;
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70617.58 元(工作 8.5 个月,按月均工资 8307.95 元核算);
支付累计未调休加班工资 7878.22 元;
车企 B 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四项合计 85292.69 元,裁决生效十日内两家企业共同付清。
裁决同时释明:当事人若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具备强制执行力,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普法总结
区分外包与劳务派遣核心看实际管理权:仅签订外包合同不代表无用工责任,若实际用工单位直接考勤、排班、管理员工、按人头结算费用,会被认定 “假外包真派遣”,两家公司连带担责;
企业单方无理由长期待岗、封锁工作场地,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据此提出被迫解除,主张 N 倍经济补偿金;
工资、考勤、加班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企业无法提供工资条、调休、年假凭证,仲裁 / 法院会采信劳动者合理主张;
劳动者遇到外包公司与实际用工企业互相推诿时,可一并申请仲裁,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最大化保障劳动报酬、补偿、加班费权益
石俊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