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俊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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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案 郑州劳动纠纷律师推荐 石俊涛律师

发布者:石俊涛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7日 38人看过 举报

2026-07-27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张某某与郑州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 2026 4 3 日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 5 11 日立案,6 15 日开庭,2026 7 24 日出具裁决书。 申请人张刻南 2025 2 6 日入职该公司,岗位曲面工程师,2026 3 1 日本人主动离职;公司仅为其缴纳 2025 9 月至 2026 3 月社会保险,全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确认 2025 2 6 日至 2026 3 1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 2026 2 月拖欠工资 7865.5 元;

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43155.65 元;

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9521.23 元;

5.裁决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社保。

三、用人单位答辩意见

1.拒绝支付二倍工资:公司早已微信发送电子劳动合同,双方就薪资工时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合意;申请人长期外派,多次回公司刻意不签署合同,在职期间暗中对接其他单位准备跳槽,属于恶意拒签、恶意索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2.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以个人工作不开心为由主动辞职,并非因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法定条件;

3.不存在拖欠工资:2 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金额差异是代扣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发放周期合理,不存在克扣、拖欠行为。

四、仲裁庭查明事实

1.申请人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按月领取报酬,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离职时间为 2026 3 1 日;

2.公司虽发送初始电子劳动合同并协商修改薪资条款,但未向申请人送达修改定稿合同文本,也未持续催告完成签署,双方最终无书面劳动合同;

3.申请人庭审自认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均已发放到位;

4.申请人通过微信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无证据证明离职系单位用工违法导致;

5.单位仅阶段性为申请人缴纳社保。

五、仲裁裁判观点与裁决结果

裁判核心观点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义务,仅口头达成用工条款不能免除单位签约责任;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最终裁决

1.确认 2025 2 6 日至 2026 3 1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拖欠工资诉求,工资已足额发放;

3.裁决公司向张刻南支付 2025 3 6 日至 2026 2 5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71663.22 元,裁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4.驳回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

5.驳回补缴社保申请。


石俊涛律师,咨询电话:13283713376,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省优秀律师劳动法讲习所河南运营中心创始人资深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3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税务
河南金谋(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34 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公司法、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