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张某某与郑州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人 2026 年 4 月 3 日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 5 月 11 日立案,6 月 15 日开庭,2026 年 7 月 24 日出具裁决书。 申请人张刻南 2025 年 2 月 6 日入职该公司,岗位曲面工程师,2026 年 3 月 1 日本人主动离职;公司仅为其缴纳 2025 年 9 月至 2026 年 3 月社会保险,全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确认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6 年 3 月 1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 2026 年 2 月拖欠工资 7865.5 元;
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143155.65 元;
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9521.23 元;
5.裁决公司补缴在职期间社保。
三、用人单位答辩意见
1.拒绝支付二倍工资:公司早已微信发送电子劳动合同,双方就薪资工时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合意;申请人长期外派,多次回公司刻意不签署合同,在职期间暗中对接其他单位准备跳槽,属于恶意拒签、恶意索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2.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以个人工作不开心为由主动辞职,并非因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支付法定条件;
3.不存在拖欠工资:2 月份工资已足额发放,金额差异是代扣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发放周期合理,不存在克扣、拖欠行为。
四、仲裁庭查明事实
1.申请人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按月领取报酬,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离职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1 日;
2.公司虽发送初始电子劳动合同并协商修改薪资条款,但未向申请人送达修改定稿合同文本,也未持续催告完成签署,双方最终无书面劳动合同;
3.申请人庭审自认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均已发放到位;
4.申请人通过微信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无证据证明离职系单位用工违法导致;
5.单位仅阶段性为申请人缴纳社保。
五、仲裁裁判观点与裁决结果
裁判核心观点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强制义务,仅口头达成用工条款不能免除单位签约责任;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补缴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最终裁决
1.确认 2025 年 2 月 6 日至 2026 年 3 月 1 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驳回拖欠工资诉求,工资已足额发放;
3.裁决公司向张刻南支付 2025 年 3 月 6 日至 2026 年 2 月 5 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71663.22 元,裁决生效十日内付清;
4.驳回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
5.驳回补缴社保申请。
石俊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