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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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欧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陈新贵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被告:欧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整,并承担按银行四倍利息计算自2017年6月起至还清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责。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但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且在庭审中原告陈述的事实也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一一对应,因此原告应承担自己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陈新贵,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法学本科学历。自2018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执业于云南满易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怒江
  • 执业单位: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33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