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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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何XX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发布者:陈新贵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被告:何X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杜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400.00元(其中包含律师代理费38000.00元、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被侵权导致的其他损失1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首先原告诉讼的理由为被告作为小组长代表老窝镇某村9组起诉原告的案件系滥诉,其滥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庭审查明,原告起诉理由中的诉讼不是被告以其个人名义提起的,因此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次原告现有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因此原告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594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负担。

陈新贵,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法学本科学历。自2018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执业于云南满易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怒江
  • 执业单位: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33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