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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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李XX、金XX合伙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陈新贵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6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
  案件基本情况:

  许XX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泸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云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二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投资本金200000元、支付上诉人50000元的违约金,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首先,是违约问题。2021年11月13日签订《酒吧股份合作协议》,约定的开业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2022年1月7日被上诉人就酒吧进行试营业,2022年1月10日、11日、17日被上诉人分别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营业执照》及《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开始营业。泸水某酒吧如果在开业后能够正常营业,合同目的则能够实现,从合同目的而言,二被上诉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其次,是合同解除问题。致使泸水某酒吧不能营业的原因是债务问题和泸水某酒吧被财产保全,双方协议约定:“公司营业之前,所有债务问题跟乙方无关,全部由甲方承担。公司营业后,所有亏损、支出、赢利,甲乙双方按照占股份的比例承担、分配”,现双方无证据证明债务问题是在公司营业之前或公司营业之后产生,也无证据证明造成泸水某酒吧被财产保全的原因是什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法院以“《酒吧股份合作协议》因债务及被财产保全已不能继续履行,原告已通知被告,故其主张解除的条件具备”为由,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无不当。再次,是退款、违约金和利息问题。在开业问题上,二被上诉人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上诉人主张的开业时间违约,要求退款、违约金和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双方未进行结算,盈亏不知,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自愿为由,判决被上诉人退款90000.00元正确。
  综上所述,许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72.00元,由许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新贵,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法学本科学历。自2018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先后执业于云南满易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怒江
  • 执业单位:云南东大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33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