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
A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商运营合作协议》约定A作为某地区的代理商在B公司开发的平台上运营该平台,自主招商,可以使用B公司商标等,需按照B公司要求运营。但事实上B公司的平台只是线上平台,并且刚刚开发不久,没有经过成熟的市场运营试炼,也不具备特许经营合同“两店一年”的条件。后A运营不下去,想解除合同并且要求B退还“运营费”等费用,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观点:
该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B公司履行合同存在瑕疵,不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也不具备相应的特许经营资质。A在履行过程中未能连续经营六个月(合同约定的内容),亦存在瑕疵。遂法院酌定各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B公司部分退还“运营费”。
王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