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曾向其施工承包方B公司借款,为了提供借款担保,A 和B即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又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担保合同是以房产为担保的。后A公司未能如期还款,B要求A还款并要求A将房产过户给B。同时A和B之间的工程施工未对账。
本案的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除了合同内容以外,证据也十分的重要。根据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来看,房产买卖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因为抵押物除非抵押人同意否则不能直接将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权人。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还会涉及房产买卖合同问题。另外,发包方于承包方对账问题,十分依赖各方证据,发包方认为的价款和承包方认为的价款不一致时就需要进行对账,当然也要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及施工的具体情况。本案最终发包方因证据欠缺,法院最终认定了借款合同的效力。
办案思考: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往往会衍生出很多其他的合同纠纷,这就要求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甚至考虑并仔细研究合同内容,以防出现争议或陷阱,另外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尽量规范,按照统一流程进行,在关键节点固定证据,以防发生纠纷后对己方不利。
王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