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我是本案原审被告人某甲的辩护人郑贴侨律师。本案是基层执法人员因食品监管失职引发的渎职犯罪案件。
某甲原系工商所副所长,某乙为所内工作人员,二人负责辖区商户监管。当地一家饲料油加工厂违规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猪脚脱毛,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二人检查时已发现违法行为并销毁加工工具、制作笔录,后因他人说情未立案,仅口头罚款,后续未持续监管,导致该厂一年内销售有毒食品 70 余吨。
一审法院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二人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再审。
我为某甲全力辩护:主张食品加工环节监管职责不在工商部门;指出现场巡查难以发现隐蔽加工行为;证据收集存在程序瑕疵;且当时多部门职责交叉、监管混乱,不应由某甲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无罪或从轻处理。
再审认定某甲为主犯、某乙为从犯。最终维持某乙免予刑事处罚,撤销某甲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院虽未采纳无罪意见,但充分考量辩护意见,结合职责争议、监管漏洞等情节,对某甲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