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叶先生(已脱敏)在贵州做竹木批发生意,2014 年到 2015 年和湖南一家筷子厂有长期供货合作,双方口头约定 “滚单付款”。合作期间,筷子厂一共给叶先生发了 41 万多元的货,叶先生陆续付了一部分,还剩约 11 万元尾款没结清。
后来双方因为代理区域、供货范围产生争议,叶先生没再付钱,之后把店铺转让,也暂时断了联系。厂家就以合同诈骗罪报警,叶先生被公安机关立案、刑拘后取保候审。
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我作为辩护律师全程跟进,多次和检察机关沟通案件事实、梳理证据,明确指出:
叶先生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只是生意合作产生民事纠纷;
拖欠尾款事出有因,并非故意骗钱;
案发后家属已全额还清欠款 + 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完全谅解。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延期,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对叶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