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当事人黄某系某化工公司合伙人、会计,负责收款与销售。警方指控其 2012 至 2014 年利用职务便利,以少报收入、虚报开支、瞒报货款等方式侵占公司 51 万余元,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介入后全面核查账目、单据与证言,发现全案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指控金额所依据的货物进出单真实性未查实,鉴定意见缺乏基础;公司报账制度不规范,开支用途、支付主体存争议,证言与供述相互矛盾;所谓瞒报收款,当事人持有欠条及收款凭证,无法证实其私自占有;多项指控或为笔误、或因退料流程不清、或因货款归属无法认定,均无法查实。
案件经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明确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结案,不留案底。
本案中,我精准锁定证据漏洞,以专业辩护推动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功实现无罪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