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某家具公司收取蓝某定金后拒绝交货,蓝某委托邱敏律师起诉后法院判决返还货款及双倍返还定金
蓝某在红心美凯龙商场内经营的某家具公司签订了《订货清单》,在该家具公司预定了沙发、床、桌椅等家具,双方在《订货清单》中约定了货物类型、款式、价款及交货日期,蓝某按照约定向该公司支付了定金和货款。但是后续该公司在沟通过程中对交货事宜多次推脱,后面甚至直接表示不交货。见此情形蓝某及时委托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邱敏律师对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之后依法通知双方开庭审理,开庭时被告未出庭应诉,经过举证质证环节,我方发表了完整的辩论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被告家具公司向我方返还货款并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速递
定金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返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和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邱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