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蔡某某作为某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按照甲方中国某建筑工程局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实际的施工义务,但是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后蔡某某委托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邱敏律师对中国某建筑工程局公司进行起诉。起诉前邱敏律师充分整理了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审核立案后很快就通知了双方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我方充分举示了证据材料来证明我方的主张,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中国某建筑工程局公司也明确清楚即便法院依法判决也会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故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中国某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按约定向我方支付工程款58万余元。调解生效后,被告中国某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实际向蔡某某支付了上述款项,免去了当事人二审讼累和执行难的问题。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邱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