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延长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额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约21万元。重庆某公司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送的仲裁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委托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邱敏律师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邱敏律师就公司认可的事实进行了陈述,对申请人刘某某的仲裁请求一一进行了反驳,对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一一发表了质证意见以及反驳意见,并举示了我方公司反驳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相关证据,发表了我方的全部辩论意见以及支持我方意见的法律依据。最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可了邱敏律师的意见,裁决仅支持了申请人刘某某6500元的经济补偿金,比开庭前分析预估的金额还要低。公司拿到裁决书后非常满意裁决结果,当即就将6500元转账支付给了申请人。
法条速递
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邱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