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蔡某某作为某地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工程完工后该项目的发包人仅与建筑劳务公司进行了结算,并将全部的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给了建筑劳务公司,而建筑劳务公司并未将工程款支付给蔡某某。后蔡某某遂委托重庆精卓律师事务所邱敏律师对该案件进行了梳理,并整理证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多次庭审,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蔡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建筑劳务公司向蔡某某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后邱敏律师代蔡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判决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的案款82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蔡某某成功拿回了全部属于自己的工程款,对邱敏律师的工作非常认可,并诚挚的向邱敏律师表达了谢意。
实际施工人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邱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