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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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事实和理由

作者:于洪波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2026-07-25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于洪波律师是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于洪波律师敢于维权、善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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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20********2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