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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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于洪波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次举报
2026-07-25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于洪波律师是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于洪波律师敢于维权、善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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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120********2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