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南宁刘巍律师接受当事人孙某某委托,在多人共同暴力犯罪案件中担任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本案公诉机关最初将我方当事人列为第一被告,量刑建议四年八个月,案件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接受委托后,刘巍律师全面梳理监控视频、言词证据,细致区分各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参与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同时开展定性辩护、量刑辩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抗辩。经过完整庭审辩护,法庭调整全案被告人排序,将我方当事人从第一被告降为第三被告,改变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评价,最终当事人获得大幅减轻处罚的判决结果。
控辩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1.本案罪名定性,应当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2.多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排序、主次作用划分,我方当事人是否系首要、主要施暴人员;
3.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具体由哪一被告人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
4.坦白、部分赔偿等情节如何适用;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各项赔偿项目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我方当事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家属代为向被害人支付部分赔偿款项。
二、刘巍律师辩护核心思路
深挖卷宗证据,厘清各被告人行为,争取降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辩护人重点比对监控录像、全部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逐一还原冲突全过程:区分谁实施拉扯、锁颈、摔倒、踢踹头部、踩踏头部等关键致害暴力行为。 本案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重暴力行为并非我方当事人实施,我方当事人虽有参与冲突,但行为力度有限,不是引发重伤后果的核心实施者。据此提出,不应将我方当事人列为全案第一位被告人,其在共同犯罪当中居于次要地位。
定性辩护,针对案件罪名充分发表意见
结合案件起因,冲突来源于当场发生的口角纠纷,殴打对象特定,辩护人就本案应当定性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充分发表辩护观点,向法庭呈现两种罪名的区分逻辑,供法庭参考。
争取认定从犯,实现量刑降档
结合全案行为证据,提出我方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的辩护意见。虽然致人重伤基准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但如果认定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降档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同时充分阐释多项从宽情节:
1.当事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
2.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向被害人赔付部分款项,体现悔罪态度;
3.本案属于临时口角引发的激情犯罪,事前无预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抗辩不合理高额诉求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对被害人全部索赔项目逐项质证抗辩:
1.对缺乏正规票据佐证的医药支出提出异议;
2.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则,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3.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计算周期提出抗辩,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核算合理损失。
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核心意见:调整被告人排序,将孙某某从第一被告变更为第三被告;认定我方当事人为共同犯罪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采纳代理意见,驳回超出法定范围的高额诉求,重新核算实际物质损失。
三、裁判结果
1.我方当事人孙某某,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四年八个月,经辩护调整诉讼地位,认定从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实现大幅减轻处罚;
2.其余两名实施主要暴力行为的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三年有期徒刑;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仅支持被害人合法物质损失,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不属于刑附民受案范围的诉讼请求,各被告人已经赔付的款项抵扣民事赔偿义务。
四、办案总结|刘巍律师办案感悟
1.多人共同伤害类案件,被告人排序直接反映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地位的评价,对最终量刑影响巨大。被列为第一被告往往意味着司法机关评价其作用最大、罪责最重。辩护律师要细致比对监控、笔录证据,区分每个人具体动作,论证当事人并非主要致害人,争取降低诉讼地位,为降量刑打下基础。
2.致人重伤的案件,法定起点刑期三年以上,成功认定从犯是实现三年以下减轻处罚的核心突破口,即便没有拿到被害人完整谅解,坦白、部分赔偿、激情犯罪等情节依然可以作为重要量刑理由。
3.监控视频是聚众斗殴、共同伤害类案件的核心证据,辩护需要逐段拆解每个人行为,区分哪些行为是关键致害行为,不能简单以 “参与打架” 就全部等同为主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明确的受案边界,很多被害人提出的巨额赔偿项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应当得到支持,代理过程中做好民事抗辩,也能够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刘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