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南宁刘巍律师接受当事人窦某委托,代理其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当事人仅参与犯罪链条中的探路辅助行为,并未参与野生动物收购、交易、交接等核心环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窦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刘巍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案卷证据,针对案件事实认定、涉案动物价值核算、证据瑕疵、量刑情节等关键问题提出完整辩护意见,代理上诉后案件先后两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历经多轮庭审对抗,最终重审后法院大幅改判,窦某刑期调整为有期徒刑两年半,辩护取得重大实质性成效。
本案证据体系复杂,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窦某实际参与的犯罪场次、涉案野生动物数量与价值认定、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是否成立犯罪未遂、主从犯划分、各类从宽量刑情节能否适用、价值过高是否可以依据司法解释降档量刑等多个核心问题。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家庭存在实际困难,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亲属患病,家庭照料压力大。
二、刘巍律师辩护核心思路
证据与犯罪数额: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削减不实指控涉案价值
1.逐笔核对卷宗言词笔录、聊天转账书证、勘验材料,区分窦某实际参与和并未参与的探路事实,剔除仅有孤证、证据链断裂的指控犯罪事实,不能直接依据同案人员供述全部归责于窦某。
2.重点针对司法鉴定、野生动物价值认定开展质证:对检材来源、鉴定程序、动物是否属于人工繁育、价值计算基准提出异议,部分指控价值计算标准畸高,请求法庭依据司法解释重新核算价值。
3.共同犯罪中,应当按照窦某本人实际参与部分来认定涉案金额,不应当对全案全部犯罪数额笼统承担刑事责任。
定性辩护:当事人属于次要辅助地位,应当认定共同犯罪从犯
窦某不是犯罪发起者、组织者,没有出资、没有参与买卖交易,仅仅接受上游指令实施探路协助行为,只领取少量劳务报酬,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从犯,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犯罪形态:部分探路场次途中车辆故障,协助行为未全部完成,应考量未遂情节
其中一次探路作业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探路行为没有完整实施完毕,未完整实现该次犯罪协助目的。辩护人提出该起协助行为成立犯罪未遂,请求在量刑上予以从宽考量。
全面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争取降档量刑
1.当事人构成坦白,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涉案人员线索,具备可酌情从轻的情节。
2.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全额退赃退赔、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
3.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结合家庭现实困境,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亲属患病无人照料,请求法庭综合考量予以宽大处理。
4.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涉案野生动物均活体被全部追回,没有出现动物死亡、灭失后果,满足降档量刑适用条件,应当在更低量刑区间进行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对未遂辩护观点持不同意见,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实施探路即行为既遂。法院虽未正式认定犯罪未遂,但将该客观情况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对于鉴定意见,法院认定鉴定存在部分程序瑕疵,但物种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同时采纳辩护人意见,对部分涉案动物价值标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调整。
三、裁判结果
案件历经两轮上诉、两次发回重审,重审阶段法院充分采纳南宁刘巍律师提出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涉案动物全部活体追回等核心辩护观点,结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修正涉案价值认定,对窦某大幅改判:
撤销原一审六年六个月的判决,改判窦某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涉案退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办案总结|刘巍律师办案感悟
1.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类刑事案件中,涉案动物价值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核心在于拆解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严格质证司法鉴定与价值认定,借助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剔除证据不足指控事实,降低认定涉案总价值,实现量刑降档。
2.大量此类案件当事人只承担探路、开车、望风等辅助工作,不接触核心交易。办理共同犯罪案件,必须牢牢把握从犯辩护,不能简单将全案数额归责于辅助参与者,要严格按照个人实际参与范围评价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意见是这类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辩护需要多角度质证检材来源、鉴定流程、价值计算标准、动物是否人工繁育。即便无法整体推翻鉴定,也有机会推动法庭调整价值认定标准。
4.刑事案件经历发回重审,程序周期长,辩护律师需要每一轮审理重新梳理全部证据,迭代完善辩护观点,持续向法庭输出辩护意见,才能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除法定量刑情节之外,主观恶性、家庭客观困境、悔罪态度等酌定情节,也应当完整提交法庭,作为量刑参考。
刘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