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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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刘国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82号 原告A,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A、B,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 原告A与被告B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月15日受雇于被告从事接触网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5342元未能及时给付,2014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该欠款,并口头承诺于2014年农历春节前结清上述款项,2014年1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20000元,尚欠35342元未能结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钱,至今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534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欠条一份;2、A身份证复印件;3、公告费收据260元,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月15日受雇于被告从事接触网安装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5342元,经催要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剩余35342元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5342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未能全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致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欠款的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35342元,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元,公告费260元,共计943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D
刘国栋律师,现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刘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纠纷的妥善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股权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