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深圳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91民初2856号
原告A,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18号新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深圳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梁XX
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