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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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深圳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国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深圳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91民初2856号
原告A,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18号新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深圳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梁XX
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
人民陪审员  A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B
刘国栋律师,现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刘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纠纷的妥善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