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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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国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27号 原告A,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
刘国栋律师,现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刘律师长期致力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纠纷的妥善解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5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股权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