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国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27号 原告A,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