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年来,结合我们自身办案感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被认定的越来越多,且呈现出类型多样且不断翻新的特点。主要类型可归纳为恶意处分财产型、对抗执行措施型、拒不交付特定财物型以及暴力、软暴力阻碍执行型。主要手段包括转移、隐匿财产(特别是使用他人账户)、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非法处置已被查封或抵债的财产等。
一、 拒执犯罪的主要类型与手段
根据我们办案接触,近期拒执犯罪的主要行为类型及手段可归纳如下:
1、恶意处分、减损财产权益型 这是最为常见的拒执类型,核心是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使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隐匿、转移财产:将资金存入他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或支付宝,或使用他人身份注册账户进行经营、收款。例如,使用母亲、哥哥的微信账户收取经营款项或土地承包款。我们办理的多起案件都是此种类型。
虚假处置财产:通过虚假和解、虚假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
恶意处分债权: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恶意增债或担保: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
诉讼前即转移财产:为逃避执行,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即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生效后经责令仍拒不执行。
2、对抗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型 此类行为直接针对法院为推进执行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措施或命令。此类情况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但也最容易构成犯罪的情形。
拒绝或虚假报告财产: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或进行虚假报告。
违反限制消费令: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仍进行高消费,如乘坐飞机、高铁一等座、入住高档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这是认定“情节严重”的关键节点之一。在法院已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例如,被罚款后仍拒不交付被查封的车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罚款或拘留前置,才能构成拒执罪。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财物或迁出房屋、土地型 此类行为针对的是行为类或特定物交付类的执行内容。
拒不交付财物、票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设备等财物。
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在法院裁定腾退后,采取各种方式抗拒,拒不履行。
4、案外人协助规避执行型 犯罪主体不限于被执行人本人,案外人也可构成共犯。
案外人明知被执行人有执行义务,仍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例如,公司员工协助转移公司债权,或亲友帮助藏匿车辆,此类情形也需要特别注意,如我们办理过员工提供银行卡给公司使用,最终被认定为拒执罪。
二、 辩护要点
根据办案实践,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如下:
1、主体不适格辩护
此观点主要适用在单位犯罪案件中,提出被告人并非刑法规定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要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若被告人仅为普通案外人,且无证据证明其与被执行人存在共谋,则可能不构成本罪。单位犯罪中,需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有能力执行”的主观故意与客观条件辩护 这是辩护中最核心、最有效的突破口。
主观无故意:主张被告人并非“明知判决生效且负有义务”而故意拒不执行。例如,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常年在外,不知晓判决已生效或不知晓当时法院正在执行。
客观无能力(“客观不能”):强调被告人因经营不善、突发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丧失履行能力,而非主观上“有钱不还”。辩护时需重点审查其财产状况是否扣除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此种情形是拒执罪出罪的关键所在。
3、行为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承认被告人有拒不执行行为,但论证其情节尚未达到入罪标准。具体如:
转移、隐匿的财产价值较小,未达到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入罪数额标准(推测: 部分地区可能有内部量化标准,如文章提及的“5万入罪”,但需结合具体地区规定)。
违反限高令仅为个别、小额消费,未造成恶劣影响或未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在法院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前,即已履行完毕或达成和解并开始履行等。
以上情况,更符合司法拘留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也是常见的无罪辩护观点。
4、程序性辩护
执行依据效力问题:如果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本身因再审等程序被撤销或改判,则拒执罪的基础已丧失。
证据不足辩护:针对“零口供”案件,重点审查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和“实施拒执行为”的证据链是否完整、确实充分。例如,证明财产转移系他人所为或具有合理用途的证据是否充足。
5、罪轻辩护与量刑情节 若明显构成犯罪,辩护重点在于争取从宽处理。
事后履行: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全部或部分履行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是争取缓刑或从轻处罚的关键情节。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单位犯罪中,为个人责任者辩护,区分其决策作用与执行作用。
综上,近期,因为被执行案件增多,拒执犯罪也成为公检法联合打击的重点,也提醒各位被执行人,不要轻易触犯拒执罪,如需交流,可私信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