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外汇行政处罚越来越多,而外贸行业因为涉及资金的跨境收付,成为处罚重灾区,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解读一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及责任主体单位及个人如何区分。
一、基本案情
外贸从业人员张某同时为境内某外贸公司的股东及境外某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张某将其控制的境外公司账户所收取的外币货款,共计40余万元美元,分批转入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外账户。作为对价,地下钱庄通过其控制的多个境内个人银行账户,将合计2,70余万元人民币转入张某名下的境内银行账户。
针对上述行为,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经调查后,认定张某构成非法买卖外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违规金额1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行为系履行公司职务,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的境外公司承担,而非其个人责任。该主张经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最终在二审程序中亦未获支持。
二、裁判关键点-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
法院认为,外贸活动虽以单位名义开展,但若由个人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之外实施结售汇活动,且未体现单位决策和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行为系个人实施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三、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要件分析
我国对外汇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支付凭证、有价证券等多种形式的资产。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简言之必须通过银行等法定渠道。
本案中,粘钩通过地下钱庄渠道,实现了境外美元资金与境内人民币资金的对接与清算,其行为实质是进行了外汇与人民币的买卖交换。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合法的结汇、售汇业务必须通过经批准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涉案个人刻意规避法定外汇交易渠道,选择与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对冲,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规制的“私自买卖外汇”或“变相买卖外汇”的特征。这清晰地警示外贸从业者,任何企图绕过国家指定金融机构进行外汇结算的操作,无论其商业背景如何,均具有显著的违法性。
四、责任主体界分:认定个人、单位行为的关键要素
本案的示范意义及对行业的核心启示,在于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精细区分。涉案个人主张其行为代表公司,处罚对象应为单位。然而,法院通过审查多项事实要素,构建了清晰的个人责任认定标准,驳回了其抗辩理由。这一分析路径为区分个人违法与单位违法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裁判逻辑。
第一,行为意志的独立性是判断的核心。本案虽是行政案件,但类比了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其本质在于该行为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或决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判断是否属于单位行为,需考察行为是否经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以及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本案中,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在于,与地下钱庄进行沟通、联络、实施外汇兑换的具体操作,均由涉案个人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直接完成。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所在的境内或境外公司曾就此事项作出过任何形式的集体决议、授权或事后追认。该行为完全出自其个人决意,并未体现“单位意志”。
第二,资金与利益的最终归属具有决定性意义。违法所得的流向是区分利益归属最直接的证据。法院查明,通过非法兑换所产生的全部人民币资金,最终均流入了涉案个人名下的境内银行账户,而未进入其声称所代表的任何一家公司的对公账户。这一资金流向清晰表明,此次非法外汇买卖的经济利益直接由涉案个人获取,而非由单位享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蕴含的法理,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本案情形与此原理高度吻合。
第三,“名为单位、实为个人”的穿透式审查。涉案个人作为境外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其对该公司账户具有完全的控制权。这种个人与公司高度混同的状态,容易滋生利用公司外壳掩盖个人非法行为的风险。法穿透形式审查实质,重点关注行为决策、实施路径和利益归属等实质要件。当行为缺乏单位决策程序、操作由个人独立完成、利益归个人独自占有时,即便动用了公司账户作为资金流转的一个环节,也不能改变该行为属于个人违法行为的本质。
五、对外贸行业合规经营的启示与建议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外贸行业所有参与者,无论是公司还是从业人员,均敲响了警钟,并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引。
对于外贸企业与单位而言: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与外汇管理制度。应规范公司账户与股东、高管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混同,确保公司资金的独立性与运作的透明度。特别是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同时控制境内外关联公司时,更应通过内部授权、会议纪要、规范财务流程等方式,清晰区分个人行为与公司职务行为,保留能够证明行为体现公司意志的证据。
对于外贸行业从业人员个人而言: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或控制的公司资源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并不当然能将责任转嫁给单位。司法机关在裁判时,会严格审查行为的真实性质。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外贸行业乃至任何涉及跨境收付款的行业,如果不能合规收付款,都可能涉及“非法买卖外汇”而被处罚,至于处罚个人还是公司,也有判例在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