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在境外平台“薅羊毛”,不侵害国内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处罚。但实际上,通过境外购物平台,以虚假退货、以假换真、只退空包等手段骗取退款并牟利的行为,通常涉嫌构成诈骗罪。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涉及盗窃罪、侵占罪等其他罪名,但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定性,我们也遇到多起类似案件。
一、 行为通常构成诈骗罪
“薅羊毛”行为,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境外购物平台或商家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支付退款),从而非法获取财物。
1、欺骗行为:行为人并未真实、完整地退回所购商品,而是通过退回空包裹、价值低廉的替代品(如玩具、数据线)、仅退回赠品等方式,虚构“已按规则退货”的事实。
2、错误认识与财产处分:境外购物平台(作为被害单位)的退款审核系统或人工客服,基于行为人提交的虚假物流信息、伪造的瑕疵图片等,误认为退货符合规则,从而作出退款决定。
3、财产损失与非法获利:平台或商家在未收回货物或收回无价值物品的情况下支付了退款,遭受了财产损失;行为人则通过转卖截留的正品商品或直接占有退款而获利。
4、法律依据:该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六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
5、司法实践:我们办理的多个案件和多个已公开的案例和学理分析均将类似利用电商平台退货规则非法牟利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但对境外平台的相关行为,因为取证等原因,可能会更改罪名。
6、我国具有管辖权,境外平台只是发现较为困难,但行为的法律性质与境内平台无异。针对境内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我国司法机关同样坚决打击。利用境外平台规则实施的诈骗,只要行为人或主要犯罪地在中国境内,中国刑法具有管辖权。
二、主要辩护要点
根据我们的经验,因涉及境外平台的取证较为困难,因此此处也往往成为我们的关键辩护点。
1、证据不足:强调此类案件电子证据庞杂,取证困难。若只有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罪。需审查物流信息、商品鉴定、资金流向等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锁链。但境外电商平台的损失等证据往往无法证实,也称为辩护的关键。
2、罪名异议:如前述,因诈骗是较为重的罪名,我们在李某某案件中,提出虽然李某购买银行卡等用于接收境外“薅羊毛”的涉案资金,但境外平台损失的相关证据并不清晰,应当认定为证据较为清晰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终被法院认可,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了较轻的罪名。
三、证据审查要点
1、电子数据证据
包括订单记录、支付流水、物流信息、退货申请、平台退款记录、聊天记录、商品照片、AI生成图片等。
需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存储、提取、固定、传输、审计等环节是否合法合规,防止数据被篡改或伪造。
电子证据应与行为人身份、行为过程、获利结果等形成闭环。
2、物流与商品鉴定
退货包裹的物流单号、快递公司签收记录、包裹内物品的鉴定报告,是判断是否“以假换真”“只退空包”的关键。
需核查退回商品与原购商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调包、虚假退货等情形。
3、资金流向与获利证据
平台退款的到账记录、银行流水、转卖商品的交易记录等,用于证明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及获利金额。
4、被害人及损失认定
明确被害单位(境外平台、商家或其中国分支),并核实其实际财产损失。若商品被追回或损失已弥补,应据实认定损失金额。
5、证据合法性与排他性
所有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和审查,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若证据存在矛盾或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6、典型证据审查难点
电子证据易被篡改,需重点审查数据提取、固定、存储的技术流程和第三方鉴定意见。
跨境平台证据调取难,需通过司法协助、平台配合等方式获取原始数据。
损失金额核算复杂,需结合平台补贴政策、商品回收情况、实际退款金额等综合认定。
综上,其实境内平台“薅羊毛”也是同境外平台一样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这里拿出境外平台单独说,是想提醒各位,不要以为境外平台“薅羊毛”就不会被处罚,一旦被发现,同样面临刑法处罚。如需帮助,可私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