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21年3月10日,鲍某驾驶大巴车沿泾河新城某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因避让对向来车,右侧轮胎碾压到土质路基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乘客唐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鲍某负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鲍某是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司机,其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车辆所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
唐某委托我们代理本案, 我们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不仅给唐某造成了物质损失,还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此,我们在起诉时除了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物质损失,还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事故系鲍某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对于原告唐某的损失,应由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唐某作为伤者,有权要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综上,对于原告唐某的损失,首先应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物质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办案总结: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般在造成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受害人的伤情并不构成伤残,但是法院依然判决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虽然只有1000元,但是依然具有参考意义,在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在当事人伤情不构成伤残,但由于伤情部位特殊等原因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的,当事人除了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物质损失,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