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仟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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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两年内自杀,经过有效代理,帮助委托人拿到全额保险金。

发布者:齐仟银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4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5-1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2日,冯某妻子聂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寿险及附加险的人身保险合同,其中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31万元,冯某为第一顺序受益人,约定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1月22日,后聂某连续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

2019年3月29日,聂某被西安某三甲医院确诊为产后抑郁焦虑。2019年4月6日早上6时,冯某在其所居住的小区楼下找到聂某,当时聂某在地上躺着没有知觉,冯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聂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当日,冯某报警,经公安机关问询、勘验,确定聂某系自杀身亡,冯某对此无异议。2019年4月25日冯某向某保险公司递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31万元,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给付身故保险金。冯某遂委托我们代理本案。

代理词(节选):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聂某(投保人)系自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修改前,修改后为第四十四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本案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内因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溺水身亡,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投保人聂某在投保后2年内患精神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坠楼身亡(与溺水身亡没有本质区别),不属于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后2年内患产后抑郁症导致精神错乱,心智失常而坠楼身亡。分析其死亡原因是投保人患有疾病,精神失常,失去自控能力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依据《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从立法本意来看,规定“自杀”这一除外责任条款,无疑是为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购买人身保险谋取保险金,通俗地说是为了防止骗保。因此,《保险法》意义上的“自杀”就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企图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本案投保人聂某强烈的无法抑制的自杀意图系一种病态,是患抑郁症而精神失常、失控的表现,其坠楼身亡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故意,而是因病人心智失常,失去控制,不能按常规支配自己的行为。其情形不符合《保险法》所特指的蓄意自杀。

因此,从立法本意、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的答复,本案不具有《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综上,原告冯某请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贵院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本案中,冯某主张的身故保险金系以被保险人聂某死亡为给付条件,适用该规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聂某在死亡前即患有产后抑郁焦虑症,程度为中度,属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该病症的临床表现为:失眠、心境低落、思维能力减退、严重时会产生死亡或者自杀的想法等。可见,聂某于2019年4月6日自杀系因抑郁症导致,是其自身无法对抗绝望心理进而自杀,可认定其在自杀时心智为病态,不属于神志清醒状态下主动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亦不具备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向受益人即冯某支付身故保险金31万元。

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本案中,被保险人聂某在死亡前患有中度产后抑郁焦虑症,属严重的精神心理疾病,一审法院根据该病症的临床表现综合判断聂某在自杀时心智为病态,并非在神志清醒状态下主动剥夺自己的生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认为构成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故在此基础上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给付冯某保险金的责任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执业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北京东卫(西安)律师事务所
1610120********08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