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2025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雷某某通过制作虚假营业额报表、口头承诺、中介广告等方式,告知杨某某案涉便利店每天营业额在 4000 元左右,每月的营业额在 11 到 12 万元之间。杨某某通过查看雷某某店铺收银系统的营业额,初步发现与雷某某所述基本一致。此后杨某某、雷某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以180000 元对价支付了转让费。
杨某某接手店铺后发现店铺实际经营收入与雷某某所述严重不符,每日营业额仅 1000 余元,扣除房租、水电费等费用后处于严重亏损状态。杨某某通过调取雷某某店铺转让之前的监控录像发现,雷某某在转让店铺前每天通过虚假刷单的方式增加店铺收银系统的营业数额。杨某某委托我们代理本案,对杨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与研判后,我们认为,雷某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杨某某可以主张撤销与雷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并要求雷某某退还转让费。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采取欺诈手段或实施欺诈行为,使对方或者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雷某某及其家人采取虚假增加商品销售量从而加大销售额的方式,夸大宣传便利店盈利,使杨某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取得案涉便利店的经营权,雷某某的行为属民事欺诈行为,因欺诈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故杨某某与雷某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被告雷某某返还原告杨某某相应的转让费。
齐仟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