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3日 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某某,男,1993 年 4 月 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2023 年 10 月 28 日,原告A某某接到被告员工C某某邀请前往被告开发的BXXXX小区看楼盘买房,后缴纳了 3 万元定金,认购了小区 6 栋某房。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人员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行为,理由包括小区并非优先入读宣传中的学校,以及小区一楼实际为地铁车辆段而非销售宣传的地铁停车场等,严重影响其购买房屋的意思,故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时付清房款及完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网签手续,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没收定金;且被告在房屋销售时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欺诈、虚假宣传行为。
证据及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XXXX销售录音及宣传视频截图、广州市白云区 2023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白云湖车辆段内部视频等。
·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关于BXXXX项目情况告知书》《【XXXX】项目教育设施信息告知书》《某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移交、接收协议书》《噪声测量报告》《建筑声学检测报告》、销售代理与原告微信聊天记录、XXXX项目地铁车辆段现场图片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XX认购书》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支付定金后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
·对于原告主张的小区优先入读问题,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地铁车辆段及噪音问题,原告缺乏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
·但原告与被告销售代理人沟通后,可视为双方对退款已达成协议,被告在原告递交退款申请后表示不同意向原告退还定金欠理,故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定金 3 万元。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 275 元,由被告广州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某某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