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婷律师
李婷婷律师
广东-广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关于A某某索要物流费用的民事判决》

发布者:李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13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原告A某某,男,汉族,197610月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某某,男,汉族,199212月出生。

·被告C某某,男,汉族,19876月出生。

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B某某以广州E公司名义委托原告A某某运输货物,原告按要求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仅收到部分物流费用。2021年1月13日,被告B某某确认其与广州E公司欠原告2020年6月至9月期间物流费用合计22570元,并承诺于2021年2月10日前结清,还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促,B某某2021年4月30日支付了4800元。2021年10月8日,双方通过微信最终结算,B某某确认共欠原告物流费用32930元,并承诺于2021年12月前结清,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

广州E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C某某系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被告B某某系公司监事,该公司已于2022年7月20日核准注销。

原告A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支付物流费用3293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B某某辩称之前是广州E公司委托其与原告交接运输业务,纠纷是因广州E公司拖欠运费,并非其原因。被告C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B某某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B某某对拖欠运费的事实无异议,原告诉请被告B某某支付运费及利息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E公司、被告C某某与本案运输合同存在事实及法律上的联系,被告B某某也未能提供广州E公司的委托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故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C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请。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某某支付运费32930元及逾期利息(以329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A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1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


李婷婷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现就职于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强。其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