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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间借款纠纷:A某某未归还B某某200000元借款》

发布者:李婷婷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2日 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B某某,女,19xxxxxx日出生,汉族,湖南祁东县居民,住该村1413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律师

·被告:A某某,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

案情概述

·原被告关系:原告B某某与被告A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

·借款经过2023528日至2023820日期间,原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在被告A某某手中,被告于2023528日至2023818日期间分多次通过ATM取款,累计取款200000元。取款前后,被告在微信与原告进行了确认,表达了借用”“会尽快存进去”“xx出院就拿回给你等意思。

·催讨情况: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0元未归还。

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A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38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116日)。

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银行卡在被告手中期间,被告共支取200000元,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为200000元。

·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婚前之前,原告发给被告的婚礼时间为2023103日,故逾期利息起算点应为2023104日,逾期利息按3.45%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被告A某某归还给原告B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3104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A某某承担。


李婷婷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现就职于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强。其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房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大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