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5年4月2日,王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天水市成纪大道精表路附近时,与支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支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支某驾驶的车辆在天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委托李律代理维权。
诉讼过程
李律接受委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某、涉事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器材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电动车折损费、停车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5144.46元。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李律积极沟通、举证和协调,各方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保险公司于2026年5月10日前向王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械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71471.54元;
支某于2026年4月9日前向王某支付鉴定费1750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元,实际再支付750元(当庭履行完毕);
本案一次性处理终结,再无其他争议。
通过李律的专业代理,王某最终获赔合计172221.54元,基本实现了诉讼请求,且调解结案时间快于预期。
李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