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3月,被告“吕某”(化名)进入原告“A公司”(化名)工作,岗位为瓷砖搬运及配送。A公司未与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按月发放。2024年5月,吕某在搬运过程中被砸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等级。2025年7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A公司与吕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件经过
2024年3月 吕某入职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
2024年5月 吕某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
2025年7月 仲裁委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2025年8月 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8月 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认定:A公司与吕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是否应为吕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二倍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A公司应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赔偿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公司是否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四、诉讼过程
举证质证吕某提交:工资转账记录、工伤认定书、考勤记录、工作照片。A公司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店铺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仲裁裁决书。
法庭调查吕某工作地点悬挂A公司标识,接受公司统一安排;工资虽由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支付,但备注为“工资”;A公司未为吕某缴纳社保,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2025年8月,法院调解书)
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吕某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公司负担;
双方确认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例意义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用工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调解高效解纷:通过法院庭前调解,劳动者快速获得全额赔偿,避免冗长诉讼程序。
法定代表人个人担责:为快速化解纠纷,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个人名义承担赔偿,法院出具调解书保障执行。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应通过公司账户,避免个人账户支付带来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应保存工资支付、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
李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