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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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调解结案)

发布者:李小龙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8日 2013人看过 举报

2025-09-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3月,被告“吕某”(化名)进入原告“A公司”(化名)工作,岗位为瓷砖搬运及配送。A公司未与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按月发放。2024年5月,吕某在搬运过程中被砸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伤残等级。2025年7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A公司与吕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件经过

  1. 2024年3月 吕某入职A公司,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

  2. 2024年5月 吕某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

  3. 2025年7月 仲裁委裁决: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4. 2025年8月 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5. 2025年8月 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认定:A公司与吕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 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是否应为吕某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3. 二倍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情形下,A公司应否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4. 赔偿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工资,公司是否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四、诉讼过程

  1. 举证质证吕某提交:工资转账记录、工伤认定书、考勤记录、工作照片。A公司提交:工资支付凭证、店铺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仲裁裁决书。

  2. 法庭调查吕某工作地点悬挂A公司标识,接受公司统一安排;工资虽由法定代表人配偶个人账户支付,但备注为“工资”;A公司未为吕某缴纳社保,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 法律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工负伤承担赔偿责任。

五、判决结果(2025年8月,法院调解书)

  1. 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于202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吕某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0000元;

  2.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公司负担;

  3. 双方确认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4.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

六、案例意义

  1. 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2. 用工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影响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责任。

  3. 调解高效解纷:通过法院庭前调解,劳动者快速获得全额赔偿,避免冗长诉讼程序。

  4. 法定代表人个人担责:为快速化解纠纷,法定代表人自愿以个人名义承担赔偿,法院出具调解书保障执行。

  5.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发放应通过公司账户,避免个人账户支付带来的法律风险;劳动者应保存工资支付、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

个人简介:李小龙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与逾十年法律实务经验。曾先后执业于北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天水
  • 执业单位: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520********8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
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
1620520********89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