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主张权利人):陈某,男,1970年代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某市某区
被告(承包方):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某县,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案件标的:工程款10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二、案件经过
(一)工程项目概况
2018年,某大型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发包方")承建了甘肃省某市某县旅游公路项目。该项目线路起于某镇,止于某景区,全长约11公里,工程内容包括沥青路面摊铺碾压等。
(二)合同签订与履行
2018年5月,某公司与发包方签订《沥青工程摊铺碾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主要约定:
工程地点:甘肃省某市某县某镇
工程范围:K0+000-K11+100范围内沥青工程摊铺碾压
工期: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5月31日
缺陷责任期: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保修期限: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合同暂估金额:含税113万余元
合同签署情况:原告陈某作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公司加盖公章。
(三)工程结算
2019年9月25日,工程完工后,某公司与发包方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确认:
结算金额:103万余元
包含各项保证金:9万余元
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返还
结算签署情况:原告陈某再次作为被告某公司的代表在结算协议上签字。
(四)纠纷产生
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将工程款支付给某公司。原告陈某主张:
自己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
应享有案涉工程款的权利
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拒
2025年6月,陈某向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三、争议焦点
| 序号 | 争议焦点 | 核心法律问题 |
|---|---|---|
| 1 | 原告身份定性 | 陈某是"实际施工人"还是"委托代理人/居间人"? |
| 2 | 合同效力与履行 | 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实际由原告履行? |
| 3 | 工程款归属 | 结算款应归原告所有还是归被告公司所有? |
| 4 | 举证责任分配 | 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应达到何种证明标准? |
| 5 | 关联案件影响 | 既往生效判决对本案原告身份认定是否具有约束力? |
四、诉讼过程
(一)立案与审理
立案时间:2025年6月10日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到庭情况:原被告双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
(二)原告诉称
主体资格主张:原告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但实际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履约事实陈述: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采购材料完成施工
权利依据:实际施工人应享有工程款请求权
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103万余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5日起按LPR计算)
(三)被告辩称
被告某公司提出三项核心抗辩:
1. 身份否定
原告系"居间人"而非"实际施工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已明确认定原告为居间人,否定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2. 履约事实否认
从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看,原告仅履行居间义务
无实际施工行为,未投入资金、材料、劳力
仅为被告公司雇员或代理人
3. 程序性抗辩
原告主张构成虚假诉讼
应驳回诉讼请求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证据审查
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主要证据包括:
原告提交:
《沥青工程摊铺碾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
《最终结算协议书》
庭审笔录等
被告提交:
既往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凭证、施工记录等
五、判决结果
(一)法院认定
1. 举证责任规则适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实际施工人"的法律界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公民个人。实际施工人必须实际组织施工,投入人力、物力,并独立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而非仅作为他人雇员或代理人。"
3. 本案事实认定
原告陈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合同签订时身份为"委托代理人"
结算时身份为"公司代表"
无独立组织施工、投入资源、承担质量责任的证据
(二)判决主文
一、实体处理
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40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三、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案件意义
(一)裁判规则:严格界定"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
1. 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并重
| 审查维度 | 本案情况 | 实际施工人应有特征 |
|---|---|---|
| 合同签署 | 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字 | 以自己名义或实际承包人名义签约 |
| 结算参与 | 以"公司代表"身份签字 | 独立参与结算或实际掌控结算款 |
| 资金投入 | 无证据证明 | 实际投入启动资金、垫付工程款 |
| 施工组织 | 无证据证明 | 独立组织人员、采购材料、管理现场 |
| 质量责任 | 由公司承担 | 独立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
2. "名为代理、实为施工"的举证要求
仅凭"代理人"签字不能推翻书面合同记载
必须提供资金流水、采购合同、人员管理、施工日志等实质性履约证据
需证明与承包方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而非内部承包或雇佣关系
(二)程序启示:关联案件的事实预决力
1. 既往判决的约束作用
被告援引的多份生效判决均认定原告为"居间人"
虽非同一工程,但形成对原告身份认定的证据链
提示当事人:虚假陈述或重复主张可能构成滥用诉权
2. 虚假诉讼的防范
法院对"实际施工人"主张采取严格审查态度
防止通过虚假诉讼套取工程款、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明确提出"虚假诉讼"抗辩,虽未获认定,但警示意义明显
(三)实务指引: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风险防范
1. 对"实际施工人"的提示
签约环节:务必明确合同主体地位,避免以"代理人"名义签署文件
履约环节:完整保存资金投入凭证、材料采购合同、人工工资发放记录
结算环节:争取以自己名义独立结算,或明确约定工程款归属
证据意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单、验收记录、往来函件均应留存原件
2. 对承包企业的提示
内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避免权限模糊
合同审查:明确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条款,防范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
证据保全:完整保存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凭证、管理记录,应对潜在诉讼
3. 对发包方的提示
资质审查: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避免与无资质个人签约
付款规范:向合同相对方支付工程款,避免向个人直接支付引发争议
结算管理:要求实际履约人员与合同签署主体保持一致,发现异常及时核实
(四)社会效果
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审慎适用:
正面效应:防止制度滥用,保护合法承包关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价值平衡:在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与防范虚假诉讼之间寻求平衡
规则引导: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签约、诚信履约,减少"挂靠""转包"等违法现象
李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