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3年初,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口头约定向个体经营者徐某租赁铲车一台,月租金为固定金额。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仅通过口头协商确定服务内容。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租金支付出现拖延。2025年初,双方就租赁费用进行结算,确认总费用及已支付金额,并签署结算单。但余款迟迟未支付,徐某遂将公司及一名签字确认债务的员工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徐某自2023年2月起为被告公司提供铲车租赁服务,服务持续至当年年底。2025年3月,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服务总费用、已支付金额及尚欠金额。结算单由公司经办人及一名公司股东签字确认。此后,徐某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及逾期利息,并要求签字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及逾期利息?
签字股东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讼过程
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提交了结算单、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租赁事实及欠款金额。被告公司对租赁事实无异议,但表示对具体结算金额及付款情况不清楚;签字股东承认签署结算单,并认可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结算单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应依法承担付款义务。
五、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费用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1%计算,自结算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签字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六、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以下几个法律要点:
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仍可认定合同关系成立;
债务加入的认定:第三人在债务文书上签字确认债务,且未明确拒绝承担责任,可构成债务加入,需承担连带责任;
结算单的法律地位:结算单作为双方对账确认的书面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作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诚信履约的重要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合同履行与财务管理,避免因管理混乱引发法律风险。
本案对类似租赁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提醒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应规范操作流程,明确责任主体,防范法律风险。
李小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