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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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型诈骗案,辩护认定从犯获缓刑

发布者:王菲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4) 豫 0611 刑初 *** 号,乙辩护人:上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王菲律师

一、基本案情

早年省内开展煤炭资源整合专项工作,达不到年产 30 万吨标准的小型矿山将被关停,当地一处小型矿山由主谋丙承包经营,因矿井升级改造急需资金,对外吸纳民间资金入股。甲、乙两名自然人先后出资参与项目,另有第三方小额入股,甲投入 20 万元、乙出资 15 万元,全部资金均标注为矿山入股款,矿方出具对应股金收据,约定按矿山经营收益分红。后续整合推进过程中,当地大型国有矿业集团与该小型矿山达成整合方案,计划新设合资矿业主体,但该新设企业始终未完成工商注册。丙承包经营期间矿山经营惨淡,几乎无产出盈利,甲、乙二人投入的本金长期无法收回,多次向丙讨要投资款均无果。丙由此萌生违法想法,计划通过伪造借贷凭证、发起虚假民事诉讼,向国有矿业集团索要资金。丙主动联系甲、乙二人商议方案,提议将二人原本真实的入股资金全部篡改成为矿山借款,安排矿内财务人员伪造 55 万元虚假借款收据,债权登记在乙名下;再让乙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统一将全部虚构债权交由案外人丁持有,由丁作为原告向市级中院提起诉讼,主张未注册合资企业的发起方(国有矿业集团)承担全额还款责任。甲、乙二人清楚手中原始单据是入股凭证,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也知晓伪造材料起诉国企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但因急于拿回投入的资金,全程配合丙实施全套造假行为:上交原始股金票据、签署债权转让文件,后续民事庭审阶段配合作出虚假借款陈述。法院采信全套伪造书证与证言,作出支持诉求的生效判决,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大批执行款项拨付至丁账户。丙扣除各类手续、律师费用后,分批向甲、乙发放涉案赃款,二人共同涉案金额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后续国有矿业集团核查海量诉讼材料,发现多笔借款票据票号连续、资金流水与证人陈述完全矛盾,批量虚假债权线索暴露,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先后抓获甲、乙,二人经历刑事拘留、逮捕流程后办理取保候审。庭审阶段公诉机关指控二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债权,借助虚假诉讼骗取国有单位财物,构成诈骗罪。王菲律师作为乙的辩护人出庭辩护,结合完整案卷证据发表辩护意见:本案起源于民间矿山投资回款纠纷,乙并未策划、参与伪造凭证的核心行为,全部犯罪方案、造假操作均由丙主导;乙仅被动配合签字、参与民事案件,在共同犯罪里属于次要辅助人员;乙归案后至庭审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经过,不存在隐瞒、翻供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乙最初确有真实资金投入,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远低于主犯丙,恳请法院综合情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甲、乙伙同他人虚构借款事实,利用虚假诉讼骗取国有单位财产,诈骗罪罪名成立;全部采纳王菲律师提出的从犯、如实认罪等从轻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赃款依法全额发还给受害国有矿业集团。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十日内,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中院提起上诉。


王菲,现执业于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具有8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
上海德禾翰通(郑州)律师事务所
1410120********21 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