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6 月,承运人为外地物流咨询企业持续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双方长期对接合作,但对方始终拖延结算运费。双方完成全部业务对账后,该企业于 2025 年 11 月 9 日出具书面欠条,确认累计拖欠运费 323600 元。
欠条明确约定六期还款计划:首期需在 2025 年 11 月 12 日支付 123600 元,2025 年 12 月至次年 4 月每月底支付 40000 元;同时约定,只要任意一期款项逾期未足额付清,承运人可主张一次性结清全部欠款,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且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欠款企业承担,另外约定纠纷由承运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可欠条出具后,欠款企业分文未付。承运人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该企业股东、实际对接人催收,对方始终推诿拖延。为追回款项,当事人委托王菲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提交欠条、双方沟通记录、律师费票据、加油差旅凭证等全套证据,主张全额运费、逾期违约金、维权开支。开庭时,欠款企业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及证据。
二、案件结果
法院核对全部证据后,认定双方运输合同关系真实有效,欠条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算协议,欠款企业逾期未付款构成违约,作出判决:
欠款企业十日内支付全部运费 323600 元,自 2025 年 11 月 13 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上限不超 97080 元;
欠款企业承担当事人律师费 20000 元、实际产生差旅费 500 元;
驳回原告主张的超额差旅费、保函费等无票据佐证的诉求;
案件受理费 3247 元全部由欠款企业承担。
若企业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