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4 年 6 月,第三人向出借人借款 20000 元,双方口头约定 7 日内归还,利息 2000 元。第三人未经车辆所有人许可,私自将他人名下家用轿车质押给出借人,并当场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第三人长期失联,车辆持续质押在出借人手中。
2025 年 1 月,车辆实际使用人想要取回车辆,与出借人发生冲突,出借人报警处理。经民警现场调解,三方达成债务转移约定:原第三人的 20000 元欠款全部转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使用人重新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承诺 2025 年 4 月 10 日前全额清偿;借条明确约定,若逾期还款,需按照一年期 LPR 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同时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开支。
调解当日,车辆使用人先行支付 3000 元,取回质押车辆,并收回第三人最初出具的原始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多次催收剩余款项,车辆使用人始终拒绝偿还。其抗辩称车辆并非本人所有,自己仅帮忙取回车辆,出具借条并非真实自愿,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维权无果,委托王菲律师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二、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成立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车辆使用人取代原第三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扣除已支付的 3000 元后,作出终审判决:
车辆使用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剩余借款 17000 元,自 2025 年 4 月 1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一年期 LPR 四倍支付逾期利息;
车辆使用人承担出借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3000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01 元,由出借人承担 34 元,车辆使用人承担 167 元。
车辆使用人主张出具借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但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王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