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 )
出租方(甲方):
出租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情况:
承租方(乙方):
承租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情况
甲方自愿将坐落(应与不动产权证明记载坐落一致)在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
房屋权属状况: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证》【国有】【集体】号为 ,《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号为 、 ;房屋规划设计用途(证载)为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不动产权利人】【购房人】姓名 ,房屋【已】【未】设定抵押,他项权证号码 。
房屋出租方式:【不动产权利人】【购房人】【转租】【 】。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
(一)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应遵守国家、安徽省及铜陵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租赁房屋登记用途的,如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取得批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居住人数为 人。租赁期内,乙方如增加居住人员应当提前2日告知并征得甲方同意,但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国家、安徽省、铜陵市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一)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 个月。
(二)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交付及附属物品【】是【】否另附清单。
(三)租赁期满,乙方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提前 月内向甲方提出(【 】书面【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出售房屋,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甲方应当在出售前 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租金、保证金
(一)租金:人民币 元/ ,年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租金按每(【 】周【 】月【 】季度【 】年)支付,乙方应于 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乙方需按 支付违约金。
(二)保证金: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充抵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第五条 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甲方承担 项,乙方承担下列 项。
⑴水费;⑵电费;⑶电话与网络费;⑷有线电视收视费;⑸供暖费;⑹燃气费;⑺物业管理费;⑻房屋租赁税费;⑼卫生费;⑽车位费;⑾室内设施维修费;⑿ 其他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十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保证严格遵守国家、安徽省及铜陵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
(三)根据前款约定,应由甲方负责维修而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维修而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负责的维修导致乙方不能使用房屋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四)租赁期间,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有关装修或增设设施按规定如需向有关部门报批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五)
第七条 房屋返还
(一)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或约定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二)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月租金 %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三)
第八条 转租
(一)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方式处理。
1.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乙方与第三方关于房屋租赁的权利义务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安徽省、铜陵市有关强制性规定,不得超出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
2.
(二)甲、乙双方约定,转租租金的收取方式按第 方式处理。
1.直接由甲方收取,甲方不再收取乙方租金。
2.由乙方收取第三方租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三)乙方对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责任。
第九条 合同备案
本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合同解除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收的;
2.该房屋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3.该房屋因自身或外部原因无法满足实现租赁目的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
4.
(二)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十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 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月的。
7.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或中途退租的,违约方应按提前收回或退租天数的租金的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负责赔偿,若以保证金抵扣,保证金不足的,不足部分则应另行支付。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内容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构留存 份。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