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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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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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次举报
2026-05-03


婚前购买的股票本金及自然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后通过主动操作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要求依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进一步细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因市场行情波动、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导致的财产价值增长,无需持有人付出任何时间、精力或劳动,其增值依附于原物本身,理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投资收益则是持有人通过主动的买卖、加仓、减仓、调仓等操作行为获得的差价收益,这种操作本质上属于一种经营活动,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付出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因此产生的收益应当由夫妻双方共享。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