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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博主】穿搭博主被侵犯肖像权,该如何维权?

作者:胡俊杰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穿搭博主被侵犯肖像权,该如何维权?

 

  1. 一、基本案情:

张某叶是穿搭博主,其某账号“荆X子”粉丝有15.9万,累计获赞与收藏数为60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某公司系于2019年6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某乙店为“XX旗舰店”。某某公司未经张某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平台某乙店“XX旗舰店”中使用张某叶的肖像作为商品的宣传照。2023年4月17日,张某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公证处“公证云”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计算机端“XX旗舰店”的侵权相关内容实时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2023)渝北证字第12341号公证书显示“XX旗舰店”在店铺销售的“早秋XXX套装女”商品中使用了张某叶的肖像照6张。2023年7月3日,张某叶诉至本院。上述内容目前已经删除。

 

二、法院认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某某公司未经张某叶许可,在其经营的某乙店“XX旗舰店”中使用张某叶的肖像,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客观上利用了张某叶的影响力,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张某叶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关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规定,某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张某叶的肖像权受到侵犯的影响范围主要在某乙店”的不特定人群,因此张某叶关于要求某某公司在其运营的“XX旗舰店”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的请求,与其肖像权受到侵犯的影响范围相对一致,该诉求依据明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道歉内容需通过本院审查,并备存于本案卷宗,若逾期不履行该判决义务,本院将在《石狮日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某某公司负担。张某叶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穿搭博主,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某某公司在其运营的“XX旗舰店”店铺使用张某叶的肖像用作产品展示,极易误导消费者,其侵权主观过错明显,且给张某叶的肖像权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是张某叶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其提供的商品链接显示月销为5无法证明某某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张某叶亦并未提供相关律师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的相关证据,考虑上述费用确系张某叶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张某叶的社会知名度、某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张某叶的经济损失酌情定为10000元。张某叶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分析

本案中,店铺未经博主的允许,使用了博主的6张肖像照作为商品宣传照,侵犯了博主的权益,博主起诉要求判令某某公司在某乙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张某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博主对侵权证据进行了公证取证,所以法院对侵权事实进行了认定。但博主未提供相应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仅提供了淘宝月销订单,也未提供律师费的证据,所以法院调整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主要依据以下因素:博主社会知名度(经济价值);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使用的肖像照商品数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在商品宣传时使用肖像照片)。

 

四、律师建议

1、发现侵权现象后及时对侵权证据进行公证,有助于事实认定。

2、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据,比较重要的是商家的营利,比如销量,以及商家的收入,或是博主日常的肖像权使用报价等。

3、提交维权费用的证据,包括取证费用(如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范围内)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明确诉讼请求,如要求在店铺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15天发布致歉声明,赔偿损失,赔偿维权费用。

 

 

胡俊杰律师专注于处理网络红人与经纪机构之间的争议解决与法律纠纷,对红人解约竞业限制、MCN机构合规运营具有精准操作见解与法律法规运用能力,曾服务处理美妆领域抖音红人、百万粉丝美妆领域微博大V、穿搭领域微博大V与MCN机构之间的纠纷,均取得满意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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