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某与L某系朋友关系。某年某月某日,L某因资金周转向A某借款X元,L某为A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向A某借款人民币X元正,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人:L某。A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L某。借款到期后,L某一直没有归还,经A某多次催要,L某仍然未还。
【当事人诉求】
A某诉求为L某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分析】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A某、L某之间达成借贷合意,A某将借款交付L某,民间借贷合法有效,L某应按约定返还借款的本金。此外,借款到期后,L某未予归还,构成违约,A某有权要求L某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面对事实和法律,L某要求调解解决,A某同意L某分期偿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