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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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诉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2日 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系传媒科技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直播保量合同》一份,为B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但未达合同约定的带货量。后B公司将《直播保量合同》转让给史某某。史某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诉求为是否可以提起上诉。代理人经分析认为:首先,史某某并非《直播保量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A公司与B公司签订《直播保量合同》,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为A公司与B公司,而史某某并非《直播保量合同》的签订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史某某无权依据《直播保量合同》向A公司主张权利。

其次,合同转让需有转让协议。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未就《直播保量合同》进行清算的前提下,B公司将《直播保量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替代B公司成为《直播保量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需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本案中,史某某在一审时未提交其与B公司之间的转让协议。史某某不能提交转让协议的情况下,《直播保量合同》是否被转让以及转让《直播保量合同》是否是B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但是一审法院未查明合同转让事实即作出判决,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故代理人建议A公司提起上诉。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第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如果转让标的比较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避免后续产生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曾在法检系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三年、民商事审判工作六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