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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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卖方,收回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材料销售合同、购销合同,上述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采购不锈钢产品,合同金额共计76万余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不锈钢产品送至B公司指定的地点。B公司拖欠货款至今未付。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应当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裁判】

本案开庭后,经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代理人帮助A公司收回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8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曾在法检系统从事刑事检察工作三年、民商事审判工作六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