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追偿权纠纷。建筑劳务公司依约为工人投保工伤保险,但因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雇主责任险保费,导致工人工伤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劳务公司先行垫付。程杰超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精准适用合同违约条款,成功追回垫付款项近6万元,并依据公司法锁定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当事人实现了权益的全面落地。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某劳务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清包工承包合同》,约定某劳务公司为某工程公司某工程项目提供钻孔施工劳务。合同明确约定:某劳务公司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保险),工伤保险费用由某劳务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某工程公司承担;若产生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及雇主责任保险不能赔付的费用,均由某工程公司承担。
然而,某工程公司始终未按约支付雇主责任保险保费。2024年11月14日,劳务人员王某(化名)在项目现场作业时右手被滑落的钻机钻杆砸伤。2025年1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3月,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对于一家劳务公司而言,垫付近十万元工伤赔偿款意味着沉重的现金流压力;而发包方某工程公司不仅未支付保费导致保险缺失,事后还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合同约定的最终付款责任。走投无路之下,某劳务公司委托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程杰超律师代为维权。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程杰超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三个方面:
其一,某工程公司未支付保费导致雇主责任险缺失,某劳务公司作为法定投保主体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其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标准与调解金额之间存在差距,对方可能以此为由抗辩;
其三,某工程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将股东李某(化名)纳入追偿范围。
程杰超律师逐一核对了《清包工承包合同》、仲裁调解书、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出三条法律路径:
第一,依据合同第六条第8款,雇主责任保险费用由某工程公司承担,其未支付保费构成违约,导致本应由保险覆盖的风险完全暴露,某劳务公司垫付后享有全额追偿权。
第二,依据合同第七条第3款,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第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策略上,程杰超律师同时向某工程公司主张垫付款项、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损失,并将一人股东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面对某工程公司提出的“原告作为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投保义务存在过错”“调解金额超出法定标准”等抗辩,程杰超律师在庭审中逐一回应:某劳务公司已履行工伤保险投保义务,缺失的是应由某工程公司承担的雇主责任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定标准为近6万元,调解金额虽高于此数,但系经仲裁委确认的合法调解,且某工程公司对超出部分并未同意——法庭最终采纳了程杰超律师关于按比例承担的核心主张。
裁判结果
202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某劳务公司近6万元及自2026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3.0%),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申请费;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4.84元,由某工程公司负担750.81元。
程杰超律师,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在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程杰超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办案思路,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