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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程杰超律师成功代理中介合同纠纷案,实现74万元标的零赔付完胜

发布者:程杰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乌鲁木齐程杰超律师成功代理中介合同纠纷案,实现74万元标的零赔付完胜

案件核心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中介合同“跳单”纠纷,案情难度高、标的额大:原告主张居间服务费60万+违约金12万+律师费差旅费等,合计74万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此类"跳单"+《公司法》第63条一人公司股东连带的诉由,若应对不当极易败诉。程杰超律师通过精准抗辩,全面推翻原告的“跳单”违约及连带责任主张,最终迫使原告主动撤诉,实现委托人零赔付的实质性胜利。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某经纪公司(原告)接受刘先生等人委托,为其提供商业房产购买居间服务。原告协助对接业主并促成双方初步沟通后,因交易周期较长,部分房源被售出,刘先生一方暂缓交易。2025年1月,刘先生以其控制的贸易公司(被告一)名义重启交易,并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居间服务合同》,但未支付费用。后原告发现被告一已直接与业主完成房产过户,遂以“跳单”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居间费60万元、违约金12万元及维权费用,同时要求刘先生(被告二)及贸易公司的唯一股东公司(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办案经过
程杰超律师接受被告一贸易公司及刘先生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

1. 驳斥“跳单”构成要件:指出原告虽提供初期服务,但未最终促成合同成立,且被告一方已通过其他渠道完成交易,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跳单”的法定情形;

2. 切断居间合同约束力:强调《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正式签署或履行付款义务,对被告一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 推翻一人公司连带责任:针对被告三,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一财务独立,不符合《公司法》第63条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前提;

4. 分化被告责任:论证刘先生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无需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庭前质证意见与庭审答辩,程杰超律师层层瓦解原告证据链,形成有效抗辩威慑。

裁判结果
2026年4月,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案件受理费经退还后,原告仅承担25元,三被告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且原告预交的大额受理费被法院退还,说明并无调解让步或和解付款,属典型的全案抗辩成功/迫使原告自知胜诉无望而撤。这一结果意味着程律师的抗辩策略完全获得法院认同,原告因胜诉无望而主动放弃诉讼。

案例价值

在中介合同纠纷里,原告手里通常有微信聊天记录、《居间服务合同》的照片,还有房子已经过户的证据,所以他们敢去告。能让原告主动撤诉,说明程杰超律师在几个关键点上有扎实的准备:反驳原告的跳单理由、切断居间合同的约束力、驳斥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推定。庭审或者书面答辩做得很有力,让原告权衡利弊后选择撤诉。

总结:

面对那种标的很高、有很多被告一起追责的中介合同“跳单”诉讼,程杰超律师成功帮委托人避免了任何赔付,实现了真正的胜利,代理效果非常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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