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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程杰超律师全力抗辩:521 万保全损害索赔全驳回,被告完胜

发布者:程杰超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以 “保全错误” 为由,向程杰超律师代理的施工企业索赔5219433.43 元巨额损失。律师从主观无过错、保全合法、损失无因果三大维度精准抗辩,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施工企业免除超五百万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公司与被告施工企业因工程款产生纠纷,被告为保障债权实现,起诉时申请查封原告 54 套在售房产,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担保。

后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公司已超付工程款,驳回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诉求。

原告公司随即提起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主张查封导致房屋无法销售,索赔利息、物业费、暖气费、违约损失等共计521 万余元,要求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律师核心抗辩思路

1. 申请保全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双方存在真实工程纠纷,被告基于单方核算起诉并保全,属于合理维权;不能以事后生效判决倒推申请人 “事前明知不成立”,未违反审慎义务。

2. 保全行为合法合规

被告在诉讼请求范围内申请保全,程序正当、目的是保障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滥用诉讼权利。

3. 损失与保全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原告主张的暖气费、物业费是持有房产必然成本;税收滞纳金、第三方债务逾期损失,均为自身经营与违约导致,与查封无关。

4. “活查封” 受阻不代表被告有过错

法律规定继续处置被保全财产需申请人同意,被告不同意不违法,更不构成恶意。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程杰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1.被告申请保全主观无过错、行为合法

2.原告主张的损失与保全无直接因果关系;

3.保险公司亦不承担责任。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36.03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价值与实务提示

本案是标的超五百万的保全损害责任大案,程杰超律师深刻把握侵权过错原则,成功切割 “诉讼败诉” 与 “保全错误” 的不等同关系,实现全案完胜、零赔偿,有力保护工程企业诉讼维权的正当权利。

实务提醒:仅诉讼请求未被支持,不等于保全错误;只有申请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正常行使诉权与保全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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