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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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诈骗仍提供推广协助,如何最终争取到缓刑?

发布者:袁旭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9日 26人看过 举报

2026-05-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关键词:刑事辩护、诈骗罪、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缓刑适用
主题: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退赃退赔情节,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

二、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女,初中文化,无业)在明知他人以“同城约会”为名运营网络平台、通过虚构事实骗取用户充值的情况下,仍主动在该平台从事推广工作,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并转发给同案人员,帮助平台实施诈骗行为。截至案发,陈某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5,914.33元,个人实际获利18,000元。

案发后,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提出可适用缓刑。

三、代理思路

袁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围绕以下核心思路开展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充分运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宽处理条件。

退赃退赔情节的强化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8,000元,表现出积极悔罪态度,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家庭特殊情况的事实支撑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其配偶患病、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等,说明其系家庭唯一生活来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社会危害性与再犯风险的评估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诈骗手段为辅助性、边缘性参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平台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

结合其家庭实际情况及犯罪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五、律师点评(袁旭律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案件,被告人虽明知平台存在诈骗行为仍参与其中,但其作用相对边缘,获利较小,且在案发后表现出完全的悔罪态度。辩护工作的关键在于:一是将“退赃退赔”与“认罪认罚”两项法定从宽情节充分结合;二是通过家庭情况等酌定情节,争取法院对缓刑适用的认可。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缓刑,体现了对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被告人依法宽缓处理的司法导向。本案也提醒公众,网络平台推广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同样构成共同犯罪。


袁旭律师,男,汉族,安徽省舒城人,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六安
  • 执业单位: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41520********4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
1341520********44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